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桂 苑 信 息 2002年 第 9期 2002年 11月 30日(总第九十九期) 离 任 审 计 离 任 审 计 又 称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。 随 着 我 国 改 的 深 入 和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, 一 些 党 政 机 关 、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在 经 济 活 动 中 违 纪 违 规 的 情 况 时 有 发 生 , 损 害 了 党 和 政 府 的 形 象 。 为 了 从 源 头 上 预 防 和 治 理 腐 败 , 1999年 5月 ,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、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联 合 下 发 了 《 县 级 以 下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暂 行 规 定 》 和 《 国 有 企 业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暂 行 规 定 》 。 要 求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届 满 , 或 者 任 期 内 办 理 调 任 、 转 任 、 轮 岗 、 免 职 、 辞 职 、 退 休 等 事 项 前 , 应 当 接 受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。 这 一 规 定 不 仅 是 对 审 计 工 作 的 创 新 , 也 是 对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干 部 监 督 制 度 的 完 善 和 补 充 。 经 过 不 断 探 索 和 改 进 审 计 方 法 , 离 任 审 计 工 作 已 在 全 国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和 企 业 内 全 面 展 开 。 (摘 自 《 人 民 日 报 》 02.11.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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